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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
2014-08-16 22:05

标题:损害赔偿
我朋友在国外得病北京的公司没能让及时回国治疗导致在北京一下飞机就住进医院 七天后就死亡 我们有和公司签的合同 医院证明


罗小姐
2014-08-04 21:04

标题: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公司没依法交社保,没及时足额付劳动报酬,想问开庭后能不能再交证据,


吕晓东
2014-08-04 17:43

标题:当事人死亡审理中止问题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死亡,中止审理,应走怎样的的程序,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笑意
2014-07-20 19:35

标题:医疗纠纷已起诉法院,下月初开庭,请问开庭前原告应该作什么准备?
院方没有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上载明地注意事项违规操作,导致原告患病身体并导致了一系列的病发症,请问是要作司法鉴定还是作医疗鉴定?哪里有权威地专家可以做类风湿方面的鉴定?目前没有请代理律师,我自己连开庭的流程都不太清楚,是不是一定要请一个律师?因为对方是个企业肯定有代理律师而且可能还不止一个,我该怎么办?心里有些害怕,希望能给我些建议。谢谢!


王珺
2014-07-18 06:00

标题:劳动纠纷
我是私企财务总监,签订了 劳动协议,年薪制。最近公司资金链断裂,已处于停产状态,可能要重组或破产。工人工资已发到4月份,我的工资上半年一直未开,找老板协商几次,一直推托,请问我如何维权?碍于情面,我无法直接起争执,所以想聘律师出面,请问收费怎样?


刘银芳
2014-06-27 07:23

标题:日本企业要解雇我
无限期合同:公司无辜解雇;要怎么陪::


陈先生
2014-05-10 17:12

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宅基地(俗称房屋及院子)属于该文件所指的建设用地吗


闫女士
2014-03-24 17:27

标题:工伤赔偿案件
我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工伤死亡,民事赔偿已经处理完了 ,事故发生时间在2010年,享受保险待遇在修订条例之后作出的,是否能适用新条例的标准享受保险待遇了,我还可以按照工伤的这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邓虹宇
2014-03-08 12:10

标题:劳动纠纷
你好,请问我被老板录用了快一个月了,现在他突然说不要我了,当场就结了工资,原因是因为我的右手,(前些年被机器压了一下,大指拇没了半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呈半弯曲状态,小指只剩三分之一),但这些都对工作影响不大,而且做机修工已经四年了,最多就是那只手的力小了点,最后找过他们问他们开除的原因时都说不出个一二来,上次这样说,下次又是另一个原因,我想中间是有一定误会的。反正他们就是招到了更合他们意的人就故而借题发挥,而且如果他们因为我的手而不想要我完全可以在我任职时第一天就对我讲,而现在上班快一个月了,找工作也错过了最好的时机,也没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得到赔偿吗?


余艳
2014-02-19 14:59

标题:保管合同
一审判决保管合同,对方不服上诉,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但是二审中因为老人没有阐述后面的事实。结果导致老人接二连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审判决一审被告代为领取的6657元货币还房款只给了他6100元,后来一审被告又向他要了500元等,二审的笔录记载一审原告原来的老房子是6657.54元,一审被告扣了我500元只给我6100元。安装防盗网一审被告找我拿了500元等。还有一个问题是只给6100元就是旧房子的钱做新房完全可以扣抵的。一审原告也说明新旧房子相抵扣的事实,但是最后法官没有问清楚老人只给6100元过老人手里没,其实老人也知道还有老人的子女都知道是没有过手里是新旧房相抵扣的。这个老人所有的管事就是老人没有掌管钱而打的官司。老人在保管合同上都是证据来才、证明的,就是这笔6100的款对方没有给任何单据,法官鉴于亲情特殊关系,怎么的就导致了老人现在还在上诉请问笔录和判决书的给我喝给了他意思一样吗这样合法吗


李伟男
2014-02-17 13:36

标题:赡养老人的协议
赡养老人的协议书子女都按了手印,但是没有公正,请问您这份协议有法律上的意义吗


于丽
2014-01-18 14:36

标题:我怎么办
就是有一天我的qq中了爸爸去哪儿的几等奖 叫我填资料 我填了 然后我没有收到东西 过了几天 一个说是法院的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先打4万5我才能收到奖品


刀良
2014-01-17 15:59

标题: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协议,能否撤回
是和亲人的换房协议,亲人的房是借别人钱盖的,事先没有确定欠款的金额,签了协议才知道比原来的多一大半(合共近百万),签协议时只有一个熟人做见证,两方都有签字和指纹,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我不妥协可以撤回吗?


邹成
2013-12-14 19:26

标题:法院电话通知打官司 但是没有收到传票 去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家与四年前,搬家买房到一个新地方,当时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林权证 等证件都交给我们了,并且当时还去公证处,公证过。户也过了,但卖房子那个人却不讲道理的想要回房子,当时钱是给他一次结算清楚的。已经打过两次官司了,对方都败诉了,现在他说要打地三次。但我家只收到法院的电话通知要打官司,并没有传票 ,这次去吗? 谢谢你们了!


庄铁坤
2013-08-17 22:03

标题:汕头市公安局局长郭英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报复陷害罪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郭英杰、苏灿棉、马武雄”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起因):我是汕头市潮阳供电局正式职工、干部身份,2005年我们“广东电网公司”进行的竞争上岗考试,我报考了“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结果我被潮阳供电局的领导取消报考“管理人员”的资格,而只能考“生产人员”了。全汕头市潮阳供电局1165名正式职工中真正完全符合广东电网公司的管理人员报考条件的“1、所学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即电气专业),2、国家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即国家任务生也叫公费生)”就只有10人左右,而我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结果全供电局有大约300人可以去参加“管理人员”考试,而我完全符合要求的却不能去参加“管理人员”考试。 (经过):2005年10月9日下午,我走到潮阳供电局人事劳动管理科和李禹丰科长理论,李科长说:我在省总公司的公开文件上是符合条件报考的,但是在潮阳供电局内部不公开的条件(组长以上职务的正式工才能报考管理人员)就规定我(没有任何职务)是不能报考的! 这个条件是口头的,不能用文字表达。理论了半天,领导就是没能拿出一点有文字的条件来取消我的考试资格, 我几十次要求领导立字证明为什么我不能参加报考, 领导就是不愿立字证明,只说他口头说了就能算数!我又找到李绪辉局长,李局长说:“广东电网公司的文件没可能规定得那么详细,所以只能以潮阳供电局的领导说了才算数!” (评论):潮阳供电局领导这样做明显是“有法不依”而“以言代法”,欺上压下,他们并没有一点文字依据就取消我报考“管理人员”的资格。这可是“广东电网公司”规定的报考条件啊!怎么到了潮阳供电局就行不通了呢?封建社会的皇帝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什么我们潮阳供电局的领导就能“以言代法”? 要是潮阳供电局领导有权力就可以随便更改上级的文件,抢夺员工的权利;那么强盗有武力就可以抢夺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上访):我于2005年10月-2009年6月,我从基层上访到中央。全是不予受理。 (法院民事诉讼):07年10月-09年6月我从基层法院起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属于不平等主体的民事案件,所以不予受理)。 (检察院民事抗诉):检察院也是不予受理的裁定。 总之,所有法律途径我已经走尽了!   请问:中国平民有冤“不能起诉、不能上访、不能向社会公开”这样的中国平民还能算人吗?  请问:假如我的这个案件发生在你们身上,你们有谁不上访、不起诉的?然而很多人都以我发生了这个案件为耻辱,而且单位也只发给我最基本的工资和奖金,我领的工资只能是最低级别工资中能再少发就再少发的了。请问:难道我们没有人事关系的人有文凭是一种耻辱和罪过吗?? 所以我唯一只有这条路可走: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发贴:《杀10人、伤50人特大刑事案件决斗书》。   (刑事案件):2010年7月18日下午,我带着一条长6米、宽1米的大布条(上面写着“欠债不还以命还债”准备挂在广东电网公司门口)和给广东电网公司的上访信,坐车前往广州上访。在半路上我被汕头市潮阳公安局的人(公安局长郭英杰、刑警苏灿棉)抓进看守所关了10个多月;公安局以我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的这个《决斗书》给我加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反驳1):这个罪名中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但我在网上所发布的信息全是我个人的真实想法,绝对没有一点点、一个字的虚假,何来罪名的成立? (反驳2):我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仅仅是我自己的想法,至于我的这个想法我有没有能力和勇气去实现那还不清楚。不管这个想法有多么恐怖也必竟只是一个想法,只是思想中的恐怖,而不是现实中的恐怖,怎么算得上恐怖一说?正所谓:思想无罪,又何来罪名的成立? (由此可知):潮阳公安局局长郭英杰利用职务之便纠结潮阳供电局局长马武雄和部分检察院人员对我实行:故意乱套一个罪名: 1、(非法拘禁罪):从2010年7月18日-2011年6月10日对我实施非法拘禁10个多月,非法拘禁于潮阳区看守所。(虽然表面看似是走法律程序,但其实是在明知没罪的情况下,主观故意乱套罪名抓人,即:利用职务之便纠结潮阳供电局局长马武雄和部分检察院人员对我实行非法拘禁,)(为了达到阻止我到广州上访的目的而不择手段) 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潮阳供电局局长马武雄勾结潮阳公安局局长郭英杰对我通过实行非法拘禁10个多月的手段,强行抢去我的潮阳供电局管理人员竞岗资格(估计价值100万)。强行将这一职位占为已有。   3、(报复陷害罪)依《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属情节特别严重的) 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庄铁坤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02024259 2013年 5月14 日 我家电话0754-84449331 我的电邮9331@163.com 我的案件详情:http://9331.blog.163.com/ 我的案件证据:http://9331.blog.163.com/album/#m=0&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