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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人承认事实,法院不认定

日期:2016-10-15 23:31 求助人:范士奇 地区:浙江 所属分类:民事合同纠纷 [字体: ] 背景色:        
本人与当事人公司买卖,一切均有当事人负责买卖,到结款时当事人出具了欠款凭证,开始付款到当事人指定账户。其中当事人与公司老板拿走现金,由老板签字货款已清,原件欠款凭证未退,事隔数月,公司以法人代表起诉要求还款拿走现金部分,法庭上当事人承认拿走现金,也证明自己系老板公司员工(社保),在判决书中法院不认定当事人证词,解释为对方有异议,不能证明目的.请问各位法律专家,这样案件法院判决有误吗?如果有误如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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