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5
纳税人补缴基本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补缴基本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文件精神:

纳税人补缴基本的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在不低于三年期间分期均匀扣除,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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