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6
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答复

【2008】民立他字第25号 2008年3月2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鲁立函字第3号《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

(一)在二审法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终审裁定后,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开庭审理前,当事人以管辖权为由申请再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二)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仅以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一个事由申请再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相关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并将案件裁定指令有管辖权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一二审法院管辖错误和实体判决结果存在问题等其他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对管辖权问题先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关于管辖错误的主张成立,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径行依照前条规定处理。

如果当事人关于管辖错误的主张不成立,但关于判决结果存在问题的主张成立,则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无司法主管权为由申请再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成立,则径行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相关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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