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7
关于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效力问题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效力】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解释】本条是关于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效力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对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叫作裁定,和判决书一样,人民法院的裁定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关于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需要说明一点,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对执行中止或者执行终结的裁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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