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1
解除委托合同只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解除委托合同只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属于法定解除权。虽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诉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05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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