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
(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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