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哪些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有:
1、公告送执行达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作者:甘仕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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