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5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及退费计算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及退费计算标准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100元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
5%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4%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3%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2%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1%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以上
0.3%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仲裁退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费退费标准》如下:
 
1、组庭前撤案:
 
全部退回受理费,收取处理费的1/2。
 
2、组庭后至开庭前撤案:
 
受理费10000元以下,收取受理费的1/2。受理费10000元以上,收取受理费的1/3,但不低于
5000元。收取处理费的1/2。
 
3、开庭后撤案:
 
受理费不退。处理费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1/3。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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