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善意取得是否以过户登记为必要条件
答:《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房屋作为不动产,应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最终依据,故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认定善意取得,应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作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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