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9
西城法院通报离婚纠纷典型案例:理性分手 妥善分房

西城法院通报离婚纠纷典型案例:理性分手 妥善分房

全国离婚率一路走高,北上深广四大城市的离婚率位居榜首。据悉,位于首都核心区的北京西城法院受理的诉讼离婚案件也呈逐年递增之势,仅今年第一季度已经收案440件。

在北京,与离婚率同步增长的房价使得房屋成为公民一生或者是几代人最大的生活消费项目。离婚,必然伴随着财产分割,然而不同的购房方式对婚姻法传统的夫妻共同房屋认定标准和分割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在3月29日西城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法官对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首付支助非权属 莫将资金当房屋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转账到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2016年,小两口因感情不和小刘起诉到法院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同意离婚,但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认为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婚前买房婚后得 财产性质不转化

小马和女朋友小陈相恋多年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小马收入殷实,2009年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属期房,签订合同和缴纳购房款项后直到2012年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小陈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2013年双方孩子出生后因婆媳矛盾,小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马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小马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中,小马在与小陈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故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民间仪式虽隆重 民政登记方有效

王先生和赵小姐恋爱多年于2010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由于赵小姐单位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二人于2011年6月份才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在西城区车公庄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登记权利人为王先生。二人婚后聚少离多,感情疏远。赵小姐于2016年起诉到西城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认为车公庄的房屋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王先生父母赠与给两个人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

法官说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王先生父母在二人办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全款出资为二人购置房屋,但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可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故法院据此最终认定车公庄的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驳回了赵小姐的诉求。

西城法院民六庭负责人李岳鹏提醒广大公众:“在婚姻走到尽头时要做到理性分手,平等协商是处理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基本原则,同时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生活、居住困难方,理性对待房屋分割,感情做到好聚好散,是维持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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