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0
出资人以房产作为公司设立的出资后,房产贬损如何处理

出资人以房产作为公司设立的出资后,房产贬损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利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履行出资义务当时该非货币财产的市价为准。若后来贬值的,出资人不承担补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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