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6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其他自首2个裁判要旨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其他自首2个裁判要旨

16.1.裁判要旨:根据刑事公诉案件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能审理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原审法院根据重审时查明的新的犯罪事实,才能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如果新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亦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于原判决中认定数额有误、自首、立功、主从犯、既未遂等量刑情节不当的情况,均不属于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一律不得加重刑罚。(第1025号钟兆桂、伍斯云等故意伤害案同,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

16.2.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需区别对待:前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使逃跑后再主动投案,对前罪也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后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对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第1081号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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