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单位自首1个裁判要旨
12.1.裁判要旨:行为人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单位及其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既表现为个人自首的意志和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在认定行为人个人成立自首的同时,也应认定被告单位成立自首。(第151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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