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涉疫犯罪的程序问题如何规定
▶ 疫情防控期间,以案卷书面审查、电子卷宗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用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办案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 检察机关要把提前介入工作的重点放到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和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上,包括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扰乱医疗秩序案件、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案件,要集中精力保证这类重点案件的及时依法办理。
▶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
▶ 不允许出现超期羁押的违法情形。坚持“少捕慎诉”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善用多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办案期限确实无法延长的,检察机关没有中止审查的法律根据,要坚持依法处理。
▶ 要充分认识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的敏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和最重要工作,把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和保障在押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重点,协同监管场所“查缺补漏”。依法监督、支持与配合监管场所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与改进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执行检察方式。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隔离防控的监督与支持。三是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