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