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认定
裁判要旨:自然人以借款的形式向筹备成立的公司注入资金,但有证据证明相关资金已转化为投资款,且自然人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应当认定相关行为系自然人的投资行为,自然人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收回相关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宋庆龙与李延美、李文彬、济南中医康复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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