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哄闹、冲击法庭必须采取聚众的形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则不要求采取聚众的形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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