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4
侵犯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一、虐待部属罪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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