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而签订的董事委托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董事与有限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董事委托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是否作出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选任董事属于公司内部的组织行为,不涉及交易上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保护,未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董事委托合同均为无效。
本案案号:(2019)京0115民初9148号,(2019)京02民终10222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马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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