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尚未公开披露的,相关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答: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所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都必须公开披露。对此,拟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相对人都应当知道,故其相对人的善意标准要求应当更高,也就是要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为准。相对人根据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没有根据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标准,相对人在看到上市公司的相关担保公告后,才与该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该合同对上市公司就一定发生效力,上市公司就要承担合同有效情况下的担保责任。相反,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披露相关担保事项,那么相对人就不应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此时相对人仍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责任就应当由相对人完全自负。可见,即使担保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公开披露,那么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也不发生效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无论担保事项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只要上市公司没有披露,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都不发生法律效力,上市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51-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