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负盈亏,该部门经理将该部门财务章借给与集体企业无关的第三人,第三人向他人借款用财务章出具欠条,法院判决集体企业向债权人还款。请问:该部门经理对该笔借款是否应向集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集体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负盈亏,实际上是部门经理对该部门实行的内部承包经营性质。部门经理对该集体企业负有责任,且其将财务章借给与企业毫无关系的第三人,意味着是无限授权,第三人以该部门财务章签订合同欠下的债务,均应由该部门承担。在企业内部追究经营责任时,由于集体企业并未同意也未授权部门经理对外出借公章,所以,原则上其对外产生的债务,主要指的非正常经营所发生的债务,应当由该部门经理承担。集体企业有权要求该部门经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