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0
用假合同、假名字在公司领款后,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补了借据到公司财务部,是否就成了向公司借款而非侵占或者挪用

利用假合同、假名字从公司领款的行为如不能改变,则犯罪事实是成立的。且后来补了借据应当能够予以查实,特别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能够识别犯罪嫌疑人的后补行为。只要公安机关据实审查,应当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

但是,如果公司撤回举报,要求公安机关销案,由于后补了手续,掩盖了既成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过法律的追究。因而,关键取决于公司对后补手续的态度,以及各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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