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虑金融领域中委托理财活动的特殊性,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为避免在特定情形下受害人因举证不能而使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制度目的,人民法院审理委托理财案件,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具体来说,一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因为受托人和监管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应当是:委托理财合同或者委托监管合同中的受托人、监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二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因为过错推定原则主要是针对过错的认定问题,且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应当包括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事实要件。三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受托人应当对其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委托资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监管人应当对其在监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委托资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