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3
关于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七项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该批复第八项规定,营运者应当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核电站运行之前或者在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之前,营运者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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