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我国也赋予了当事人存撤诉后的再次起诉的权利,这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是对当事人诉权进行保护的有效措施。
当然,如果原告撤回起诉是由于其与被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或消灭,或者在撤诉后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或消灭,则原告不得再以原来的诉讼请求起诉,而只能以变更后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起诉,否则,即为起诉的条件不合格,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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