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0
关于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 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存根薄置备的规定。

〖评析〗

由于某些种类的债券转让不需要背书,另外公司债券也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股票, 为了保护债券的发行对象以及有利于监管,因此法律规定必须做到置备存根薄,是规范债券 发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 关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制度的规定。

〖评析〗

本条是新增的法条。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对记名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的一系列的登记结算 制度。

登记结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须经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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