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62条对申诉的提出作出如下规定:(1)提出申诉的前提,须是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2)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3)当事人提出申诉后,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4)应用书面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状主要写明申诉的理由和请求。(5)当事人的申诉应在原行政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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