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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争议案件审判 恶意欠薪,破财又陷牢狱灾

日期:2015-05-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 阅读:134次 [字体: ] 背景色:        

4年前的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制。在今年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审判白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4年,该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9件,占温州此类案件的40.9%;判决被告人12人,涉案企业10家,涉及被害人824人,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369万余元;进入司法程序后,清偿金额345万余元,清偿率为93.4%。

合伙开餐厅,大股东欠薪逃匿

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麻A某与麻B某(另案处理)、魏某合伙经营未经工商登记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的“怡福小鲜”餐厅。其中,被告人麻A某占65%股份,魏某占15%股份。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8日间,被告人麻A某作为“怡福小鲜”餐厅的负责人,在明知拖欠童某等23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15479元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于2014年1月8日将餐馆停业,后逃匿并变更手机号码。

同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将其张贴在“怡福小鲜”餐厅门口,责令被告人麻A某及魏某限期支付被拖欠工资,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

此后,魏某按15%的股份比例将21800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但被告人麻A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4年3月6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麻A某在温州南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4月4日,被告人麻A某的家属将拖欠员工的工资款人民币1万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麻A某的亲友代为缴纳人民币83679元,用于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鹿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麻A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鞋厂倒闭,未支付报酬老总落网

2010年9月6日,被告人叶某与陈某投资组建了温州市东莎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某。2013年3月间,被告人叶某、黄某、梁某经商量并达成口头协议,由叶某占“东莎公司”40%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黄某、梁某均以技术股入股,分别占“东莎公司”30%的股份,其中,黄某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梁某任公司厂长,负责生产、业务。

2013年七八月间,叶某、黄某、梁某在明知公司拖欠140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671714元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且陆续逃匿,并同时关闭手机。

同年9月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东莎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其张贴在“东莎公司”门口,责令“东莎公司”限期支付被拖欠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671714元,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但“东莎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同年9月6日,“区人社局”为“东莎公司”垫付被拖欠员工工资。同年9月26日,“东莎公司”设备被拍卖得款人民币18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叶某、黄某、梁某分别被抓获。同年4月,被告人黄某、梁某、叶某按照股份比例,将537490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内。

鹿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拖欠工资,老板逃匿难逃罚处

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熊某依法经工商登记,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炉田南路43弄17号成立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清兰包跟加工店(以下简称“清兰店”)。

2013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熊某拖欠员工周某等四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35169元。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熊某在明知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而逃匿,并关闭手机。

同年1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熊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清兰店”门口,限被告人熊某于同月11日前发放被拖欠员工工资,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

同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通过“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垫付了4名员工的部分工资。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熊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2日,熊某亲属将人民币45169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鹿城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建议

加大监管力度 形成打击合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温州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大量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劳动群众从农村纷纷涌向市区,为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部分恶意拖欠劳动工资问题没得到有效、妥善的解决,严重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鹿城法院白皮书显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增长趋势明显,案件爆发呈密集性,应对形势较为严峻。

异地籍被告人和小微企业多

鹿城法院从罪犯户籍角度分析,异地籍被告人有11人,占总人数91.6%,此为鹿城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最显著的特点。这一现象与温州外来人口众多有关。根据《温州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市外来人口约为340多万。

“大量外来人口来创业为温州带来繁荣,但创业者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多发,应引起高度重视。外来人口聚居区域、创业区域应成为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法制宣传工作的新阵地。”鹿城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严永乐说。

白皮书显示,涉案企业的规模以小微企业为主,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占4成。在涉案的10家中,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4家,占总数的40%;个体户2家,占总数的20%;有限公司4家,占总数的40%。而且,涉案企业所属的行业多集中在制造业,其中以皮鞋企业为主。温州作为中国皮鞋之都,拥有例如康奈、红蜻蜓等知名品牌,同时也存在众多小微型乃至家庭作坊式的皮鞋制造企业。皮鞋制造业作为温州的重要工业,为温州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的同时,良莠不齐的皮鞋制造厂也给恶意欠薪犯罪的爆发提供了土壤。涉案的10家企业中,除了1家为餐饮业,其余9家皆为制造业,其中8家从事皮鞋生产,皮鞋制造企业占据涉案企业的8成。

个案中,拖欠劳动报酬最少的为人民币35169元,最多的为人民币1286285元,相差36倍多。被害人人数最少的为4人,最多的为311人。

从判决结果看,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适用缓刑比率较高。公诉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被告人共有9人,占总数的75%;公诉后一审宣判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被告人有2人,占总数的16.7%;一审宣判前未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的被告人为1人,占总数的8.3%。总体上,归案后被告人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态度积极,超过9成在判决前已支付了全部报酬;在这些全部支付报酬的被告人中有超过9成被适用缓刑。

“在正常情形下企业单位具有支付劳动者薪酬的能力,即使在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者到期不能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破产法,企业所拥有的机器、厂房、专利技术等企业财产都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厂房往往是企业财产中价值最高、最为重要的资产,因此,可将企业是否购置厂房视为企业经济实力乃至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风险的一项指标。”严永乐说,通过分析案件发现,涉案企业的厂房都属于租用性质,企业本身并没有购置厂房。

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尤为关键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及时介入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处置而言尤其关键。”严永乐说,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方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入是前提。

其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处置中,扮演十分重要角色:一方面,其可以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害人垫付工资,在9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有1起最终由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垫付全部工资;另一方面,其可以作为涉案企业的还款账户,由还款责任人(包括案件被告人)将应还报酬汇入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再由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召集被害人组织分配,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此外,在鹿城法院受理的两起案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担任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代表众多劳动者出庭应诉,积极履行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大力度查处未经工商登记的违法企业

鹿城法院白皮书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要对重点、多发工业区进行分级化监管。政府监管在预防、处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之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应尽的本职工作。针对特定地区案件突发的现状,可在现有的区划基础上以街道为单位进行“红黄绿三级”划分,即将工业区较多的或曾爆发案件的区域列为红色重点监管区域,将可能爆发案件的区域列为黄色监督区域,案发风险较小的区域列为绿色管理区域。通过分级化监管,合理配置政府公共管理资源,为有效预防恶意欠薪、化解企业劳资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要加大力度查处未经工商登记的违法企业。在涉案的10家企业中,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占有40%的比率,属于监管空白区域。未经登记企业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不利于安全生产,更不利于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有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易爆发劳资纠纷,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第三要建立联席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席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力合作,加快办案速度,形成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合力。

■司法观察

欠薪≠欠薪罪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恶意欠薪罪就成为社会上谈论的热点,因为从此以后拖欠工资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限期支付工资、支付因拖欠工资而辞工的员工经济补偿金)、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刑事责任,企业的责任不容忽视。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立案标准,界定了刑法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界定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从此,恶意欠薪罪将从刑法概念真正变成司法实践,企业主必须慎重对待,不能掉以轻心,一旦处理不当,不仅要破财,还要陷入牢狱之灾。但是,这一立法的目的是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而不是“为难”企业。

首先,恶意欠薪罪的构成有个前提条件,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司法解释详细解释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这里实际上指的劳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包括劳动仲裁裁决书,因为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可以起诉的,并且一经起诉仲裁书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拖欠工资到收到行政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因此,只要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时支付,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恶意欠薪罪针对的是恶意欠薪行为,而不是针对所有欠薪行为,如果确实是因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不在追诉之列。

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以下几种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1.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3.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安 康)(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鹿 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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