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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规定

日期:2012-05-1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9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规定。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特别程序的案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引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没有明确的被告。本条所列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均具有这个特点。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自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满三个月,根据下落不明的事实,即可判决宣告失踪,或者自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满一年,根据下落不明的事实,即可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失踪后可以解决失踪人财产管理、债务清偿等问题。判决宣告死亡可以解决其财产的继承等问题。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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