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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项时:一是审查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申请文件,包括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备、真实、合法;二是审查公司拟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经营的业务,或者是否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对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还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如果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登记机关的威信。如果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特别是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的设立申清予以登记的,或者对所从事的业务有严格条件限制,需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设立申请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的,就可能会损害国家、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八种。对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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