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持一张借条到法院起诉称,2012年其向罗某借款50万元,但罗某至今未还。罗某一审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偿还借款50万元。罗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其并未向王某借款50万元,借条是在其被王某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罗某曾经就此事向公安局报案。
二审法官经询问,发现王某对借款发生及交付经过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并依据罗某的申请,调取了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在公安局对王某的询问笔录中,王某承认并未借给罗某50万元,并且陈述了胁迫罗某书写借条的全部经过。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问题。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原、被告相互串通,出于分家析产、拆迁补助、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一种是原告虚构借款事实以骗取法院的判决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
《规定》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审查要素与虚假诉讼的处理与处罚。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当事人主张案件系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对于当事人主张系虚假诉讼的,应当向法庭积极、全面陈述事情经过,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例中的被告主张借条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书写的,并提供了公安局报警信息与询问笔录,二审法院在查清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及时保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