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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即使超额放贷,亦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日期:2016-02-12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498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额贷款公司即使超额放贷,亦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尽管放贷额度可能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标签:信托|借款合同|合同效力|违规放贷|贷款额度|小额贷款公司

案情简介: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将信托公司的2亿元借款以自己名义发放给开发公司。嗣后,开发公司以企业间借贷,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对合同效力认定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本案小额贷款公司出借的2亿元贷款虽来源于信托公司,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可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尽管其发放2亿元贷款额度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监管政策规定,但并不能据此影响合同效力。且开发公司已使用小额贷款公司2亿元借款,在其已使用而不能按期偿还欠款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显与法与理相悖。故开发公司关于借款保证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主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尽管其发放贷款的额度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监管政策的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6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纠纷”,见《上诉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3/35:222);另见《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的规定为准——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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