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标签:管辖|施工合同|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随后,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联营施工合同,约定“协商无效时,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2014年3月,开发公司以超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等问题在被告住所地福建法院起诉工程公司及建筑公司。2015年,建筑公司以联营施工合同约定及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应由工程所在地即上海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①本案非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因联营施工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而是开发公司与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故本案适用的合同依据应系施工承包合同而非联营施工合同。依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协商无效时,可向法院起诉。”本案工程公司住所地在福建,故福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关于“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福建法院2014年8月受理本案,符合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可由福建法院继续审理,不适用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故裁定驳回建筑公司管辖异议。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后未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有权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不必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约束。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立他字第21号“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原管辖法院可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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