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的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不能据此否定嗣后以该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及登记时权利外观无瑕疵事实。
标签:抵押|抵押财产|抵押效力|查封财产|查封落空
案情简介:1997年,依信用社申请,法院对开发公司31#土地使用权下发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1998年,开发公司以30#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办理登记。嗣后,信用社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法院函询出具的复函证明开发公司在案涉区域只有一宗土地30#,执行法院裁定查封31#系误写为由,主张银行因以查封财产设定抵押,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①根据另案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其查封标的均系开发公司31#土地,信用社仅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法院函询出具的复函证明径行认定30#土地系查封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②即使另案法院查封时本意确实在于查封30#土地,但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亦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开发公司与银行所签抵押协议及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时所涉房产上面并无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故应认定银行享有对30#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导致查封落空,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嗣后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9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信用证垫款合同纠纷案”,见《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垫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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