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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胎十年”,慈善法终将分娩”

日期:2016-03-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怀胎十年”,慈善法终将分娩”

在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后,被喻为开门立法”典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立法工作可谓一朝提速”,草案在2015年10月和12月先后两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提交2016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小编带大家走进这部漫漫十年终将修成正果的法律的神秘大门。

破壳篇

内容变化篇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草案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2章、112条。

一、关于慈善法的调整范围

草案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等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二、关于慈善组织的规范

1.明确慈善组织定义及设立程序。慈善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法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包括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必要的财产等。

2.规定慈善行为总则及内部治理。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不得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3.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

三、关于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草案重点对公开募捐作了规范。

在现行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民政部门应发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日可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募捐证书。

明确公开募捐方式及要求。慈善组织采取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慈善演出等方式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明确定向募捐,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公开募捐方式。

四、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有新变化

所谓的慈善信托,是一种国外常见的公益投资形式,用以实现公益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的主要内涵是设立契约,以法律形式把该笔财富的目的固定下来。

慈善法草案的一审稿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审稿当中,则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限缩为慈善组织。

最新慈善法草案又将信托公司加入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范围内,比二审稿略有放宽。

五、不得私分或侵占慈善财产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六、为慈善自愿者购买保险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安排自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慈善组织及捐赠人享受税后优惠

草案专章规定了支持慈善事业促进措施,尤其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规定,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的税后优惠。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针对大额税前扣除比例问题,草案专门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焦点篇

焦点一:什么是慈善?

慈善法(草案)明确: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展开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其他公益活动。

焦点二:个人到底能不能募捐?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人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在网络上随意发起募捐。这种网络募捐的确帮助了一些需要帮助的人,但由此衍生出的诈捐事件也是层出不穷。

知乎大V女神”童瑶竟是男儿身

慈善草案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焦点三:公募权将逐步放开

此次草案中,慈善组织公募权的放开事一个明显的亮点。

慈善法草案明确: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者认定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焦点四:摊派募捐被明令禁止

正科级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曾有单位被曝光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引发社会各界争议。

慈善法草案明确: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焦点五:捐款如何用,捐赠人有权知道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草案还明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违反捐赠 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 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六:慈善组织须公开透明

慈善组织的公开与透明一直事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草案同时也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

焦点七:捐款将享税收优惠

除了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外,草案还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焦点八:非法开展公开募捐将被罚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募捐,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草案对这两种行为都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案说法篇

一、公募资质够不够?

【案例】

2014年8月,冰桶挑战”席卷中国。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在新浪微公益平台上线的项目募得善款800多万元。

9月,有报道称,某公益机构在网上发布公开信,援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抨击瓷娃娃中心没有公开募集善款的资质。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在其官网上回应: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瓷娃娃罕见病关爱基金是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发起,经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批准,于2009年8月设立的一个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经基金会授权,拥有公募资格,可以合法地向社会开展关爱罕见病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并募集善款。”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解读】

当时,瓷娃娃中心遭遇的质疑一方面来自公众对慈善事业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从国家法律层面对慈善活动进行权威规制的必要性。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解读】

放在当下,这就为瓷娃娃中心等组织独立申请公募资格提供了通道。

二、信息公开该不该?

【案例】

2014年1月,微博账号@落魄书生周筱赟”实名举报嫣然天使基金唇腭裂人均手术成本过高,基金会7000万善款下落不明。嫣然天使基金发起人李亚鹏回应称举报不实,并欢迎举报者及媒体实地考察。

周筱赟向朝阳区民政局申请公开嫣然天使儿童医院财务信息。该局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为由,予以拒绝。周筱赟遂将朝阳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朝阳区民政局撤销不予公开”的答复,15日内重新对周筱赟进行答复。朝阳区民政局未进行上诉。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解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依法公开信息,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可对慈善组织治理能力进行检阅。

三、骗捐只是恶作剧?

【案例】

2015年10月,有媒体报道女子为救女童被狗咬成重伤”,引发各界捐款数十万元。其后新闻反转,救女童”情节被证明不实,300多捐款者欲讨回善款。警方刑事拘留了骗捐者,并启动退款程序。

2016年1月,网友举报知乎女神”童某用两个账号演双簧苦情戏,骗取善款数十万元。其后,童某投案自首。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此外,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还规定,对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慈善绝不是坑蒙拐骗畅行无阻的法外之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四、善款咋花我做主?

【案例】

2015年12月,一四川女孩身患癌症,各方捐赠善款11万余元。女孩父亲曾承诺,待女儿治疗结束后,会将剩余善款捐给他人。2016年1月,女孩不幸去世,其父却拒绝退还剩余善款。

2015年12月,一未满周岁的女婴重症住院,各方捐赠超过10万元善款。女婴旋即离世,其母却在朋友圈晒出旅游、吃喝的图片。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解读】

社会热心捐款,旨在救人急难。既然救助对象脱离了困境或已经离世,善款理应还于公益,传递给其他急需者,而不是被某些亲属截留、挥霍。应该指出,亲人离世如数退还善款”的暖新闻,也不在少数。

五、捐款能说完不算?

【案例】

近年来,历次震灾、旱灾发生后,几乎都有名人、明星被曝出未能如数兑现所承诺的捐款额度。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其中的一种情形即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解读】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承诺捐款却不兑现,今后可是要吃官司的。

六、逼捐是伸张正义?

【案例】

在某次灾害发生后,某位互联网企业家的微博被网友围攻:人家谁谁谁都捐了,你那么有钱,咋不捐呢?”

【条款】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解读】

如果并非自身遭遇资金变故,承诺捐却不捐,确实有点不厚道”。但是,如果人家没有这意愿,却非得逼迫人家捐,这也干涉了人家的自由。网友以个人名义逼捐,有变相摊派”的倾向。我们应该意识到,逼捐不是伸张正义,而是一种暴力慈善。相较劝捐,身体力行更值得点赞。

期待篇

期待1:区分对待公益、私益

为专门帮助白血病儿童的慈善组织捐款属于公益慈善”,为某个白血病患儿捐款就是私益慈善”。两者虽然都叫做慈善活动,但对二者的规制应有所区别。《慈善法》可以考虑用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将私人求助和公益募捐相区别,公益募捐才予以免税和税收优惠。同时应规定公益事业服务的公募基金会不能为个体募款。

期待2:应鼓励互联网募捐

《慈善法》草案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款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如果经由民政部门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必定存在渠道的删减或指定滞后等问题。程序的复杂性将会大大降低公众参与的兴趣和热情,募捐效果必定大打折扣。因为公募”是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最直接、最便捷的形式,互联网时代的《慈善法》不应成为束缚慈善创新和公众参与的枷锁。

期待3:厘清募捐规制思路

《慈善法》草案专章规定了慈善募捐,但是具体思路尚未厘清。目前条文中存在的硬伤,建议按照下列思路进行调整:

第一,明确法律规制公益募捐;所以为了个体求助以及为了特定个体的利益而募集财产的行为并非《慈善法》所规制的范围;

第二,明确开展公益募捐的主体以及主体资格的取得;明确公益性的慈善组织是募捐主体;募捐资格的取得采取许可制;

第三,明确特定募捐方式的行为规范,主要指:公共场所开展的募捐、挨门挨户的募捐以及网络募捐。

期待4:官民界限须更明确

草案所称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监督主体,依据草案的表述方式此处应该指政府部门。未来如果出现政府部门将慈善捐赠划入政府财政,民间可援引这一条款进行反对。慈善是独立的、民间的,不应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政府要厘清自己的职责,不要越位。

期待5:明确慈善组织认定条件

《慈善法》草案关于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认定条件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需要重新对于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梳理。建议第九条只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特殊条件,不设兜底条款。

期待6:税收优惠再求突破

我国现行慈善税收优惠减免减轻了慈善组织的税费负担,捐赠税前扣除激发了社会捐赠意愿,但缺漏依然存在:

首先,慈善税收优惠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办理手续程序繁琐,税收优惠资格难以取得。

其次,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未完善。非货币捐赠与股权捐赠仍缺乏充分的税收优惠支持。

再次,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存在多处空白。由于现行税制缺乏与慈善的必要对接,导致大量税收优惠并不能涵盖所有慈善组织。境外捐赠物资的税收优惠限制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同类主体。

最后,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严重缺失。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缺乏制度规范。

税收优惠的落实亟需财税等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出台慈善法的配套细则,以修正现行规定并推进慈善税收法律政策的执行。

期待7:慈善信托更需完善

《慈善法》草案明确了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并将准入门槛改为民政部备案制,规定自然人不可作为受托人,这使得慈善信托解决了因管理机构不明难以获得批准的难题,也使政府监管部门能够统计分析,监督管理,为后续完善细化法律法规提供基础。但就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信托的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第一,信托登记制约公益信托财产多元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导致实践中的汽车、房产等财产难以作为信托财产。所以应落实信托登记,一来有利于建立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机制,彰显公益信托制度相较其他公益模式的独特优势;二来可使公益信托财产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状况的影响。

第二,税收优惠缺失。公益信托本质上也是一种公益组织形式,但是未被界定为公益组织的一种。因此,公益信托目前无法享受任何公益相关的税收优惠。如此一来,公益信托存续期间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应无任何税收减免待遇,委托人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税前抵扣等优惠。

第三,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能拘囿于慈善组织。

故建议在慈善信托一章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国家对慈善信托财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慈善信托财产的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视为慈善组织的捐赠人,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慈善信托参照适用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的任职条件由慈善事业主管部门确定。受托人的担任,应该经慈善事业主管部门批准。”

期待8:宗教慈善有待正名

《慈善法》二审稿在附则中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可以理解为这一条款中的主体隐含了宗教组织。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刚刚起步,面临的所有问题既是挑战,也是发展契机。

《慈善法》二审稿未有专门的论述提及宗教慈善和宗教组织,但或许也表明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制定具有可持续发展意义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相关制度和发展问题,以期建立健全中国慈善公益机制。《慈善法》的出台反映出慈善正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样,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在纳入法制化轨道。

期待9:增列彩票公益金条款

我国彩票公益金2014年收入已经达到1051.56亿元,而我国2014年社会筹募的资金款物折合人民币1040亿元。显然,我国的彩票公益金已经成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的彩票公益金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但由于完全的行政管理,缺乏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问题不少。如能将彩票公益金列入《慈善法》,将会鼓励公众和慈善组织以更大的热忱投身慈善事业,也为今后做好相关立法,解决现存问题打下基础。

期待10:保障境外NGO权益

目前,一些境外NGO已经在中国开展了长期工作,与国内的草根NGO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如果慈善法能够增加关于境外NGO管理的内容,规范他们在华发展的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拓展了境外NGO在中国的生活空间,也是在为中国NGO走出去开拓更为广阔的天地。

傅莹说,慈善法分量很重,不要低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从现实来看,慈善法的巨大影响仍在被低估--当然,慈善法只是迈出了以法促善”的第一步,其在落实中、发展中,仍将面对新的困难,需要做的工作也还很多,我们期待慈善法凝聚共识,发威显效,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长远发展。我们相信,只要立法机关与社会大众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得到法律支持的善时代”将会自然呈现。

【结束语】傅莹说,慈善法分量很重,不要低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从现实来看,慈善法的巨大影响仍在被低估——当然,慈善法只是迈出了以法促善”的第一步,其在落实中、发展中,仍将面对新的困难,需要做的工作也还很多,我们期待慈善法凝聚共识,发威显效,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长远发展。我们相信,只要立法机关与社会大众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得到法律支持的善时代”将会自然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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