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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快递物品未保价,丢了怎么办

日期:2016-03-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快递物品未保价,丢了怎么办?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至关重要:

2014年9月,原告吴先生将2台价值3400元的“读书郎”教育电子产品交由被告邮政速递公司托运。吴先生填写了《邮政速递公司区域配送清单》,货物名称载明为“读书郎”,被告当场验货签字,并收取邮寄费5元。交接货物时,原告未进行保价,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原告保价,后货物在托运过程中不慎丢失。吴先生要求速递公司据实等价赔偿,而速递公司则以吴先生未对该货物保价为由,坚持按配送清单背面印制的格式条款执行,即“未办理保价运输的,最高赔偿不超过该货物运费的20倍”。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吴先生遂将速递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邮寄服务合同的缔约双方,邮政速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邮政速递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承运的货物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速递公司主张按照配送清单背面印制的格式条款进行赔偿,因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被告邮政速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就该格式条款向原告进行了解说,且在办理托运时被告未向原告告知保价事宜及未保价应承担的风险,该条款限制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对原告不产生拘束力。据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湖南法院网案例节选)

上述案例的情况在现实中屡屡发生,我们认为:

1、新修订的《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2、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丢失物品理应照价赔偿。

3、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即格式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告知对方免责事由的形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现实中,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其免责事由告知和声明的形式不符合上述合同法律规定,并且没有给消费者任何表意机会,此条款为“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故若发生货物遗失的现象,快递公司不能以因未保价而只按邮资的三倍进行赔付。快递公司的这类规定也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在寄件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快递公司仍需照价赔偿。但是要我们特别提醒一点,如果不能证明运送的具体标的物是什么,故也无法确定其价值,即便起诉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为此,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要尽可能地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投诉少、信誉度高、服务好、经营规范的快递公司;

2、要详细阅读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内容,清晰地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位、价格、金额、时间、取货方式等,并妥善保管有关单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认为:快递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丢失货品的价值和邮单上格式条款的效力两方面。邮单相当于寄件人和快递公司订立的书面运输合同,如果填写过于简单,货品一旦丢失损毁,寄件人主张的货物价值往往较高,快递公司认可的价值较低。如果邮单上没有货物的价值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寄件人需要另外举证证明货物的价值,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摘自新华网《法官提醒:快递单实为“运输合同”草草填写或致损失》一文节选。)

3、对快递贵重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时,应尽量选择保价投递,并明确违约责任。

4、如对物品未进行保价或者长期快递物品,建议每次邮寄物品,都让快递员检查,并签字确认已核实。

5、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摄像头,便于对打包和发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一旦发生丢失情况,可提供必要的证据。

6、如与快递公司发生纠纷和争议,请先登录快递公司的网站进行申诉,如果对快递公司的答复并不满意或者不给于答复,请登录http://sswz.chinapost.gov.cn/ 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各大快递公司的主管机构。

实践中,同样是没有保价的快递,各地的人民法院却给出不同的判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制定快递行业未保物品的统一赔偿标准,或者最高院能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予以统一明确,才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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