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团购网站发生访问量下跌 电子邮件能否证明原合同修改
导语:
因合作的团购网站访问量下跌,合作一方主张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修改了服务费条款,而另一方则不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要求对方按照原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因此诉至法院。12月16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公司)与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罗天下公司)于2011年签订了《团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网罗天下公司负责合作团购频道的经营与维护,并按月向开心公司支付基本服务费130万元/月和提成服务费若干。2013年双方又与北京热度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度时代公司)签署《团购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不变,网罗天下公司的权利义务移交热度时代公司承担,如热度时代公司未能履约的则网罗天下公司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告开心公司认为,协议签署后其公司依约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但热度时代公司及网罗天下公司对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合同基本服务费仍然拖欠2073万元,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热度时代公司向开心公司支付2073万元,网罗天下公司对前述服务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中,被告热度时代公司、网罗天下公司辩称,最初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12年9月届满,届满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一揽子协议如下:团购协议延期两年,剩余全部服务费用网罗天下公司分六期支付,每期137万元,除上述费用外,开心公司不收取其他费用。基于双方合作协议已经变更,并且热度时代公司已经根据双方的的合意支付了137万元首期款,因此开心公司请求自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以每月130万元基数计算费用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两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团购协议,并判令开心公司赔偿反诉人617万元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和反诉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热度时代公司、网罗天下主张原合作协议变更的四封电子邮件并非直接从网罗天下公司直接发送邮件的员工信箱中截取,且开心公司亦不认可该邮件的真实性,故该院难以对该四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此外,开心公司、热度时代公司及网罗天下公司亦于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之后,即2013年2月6日达成了补充协议,关于基本服务费的约定应当以补充协议相关约定为准。故一审法院判决热度时代公司支付开心公司基本服务费2053万元,网罗天下公司对热度时代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后,热度时代公司和网罗天下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认为,他们与开心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目的是为开具发票,而且曾经与开心公司通过邮件达成新的协议,就服务费用标准进行了更改。为证明上述事实,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从其企业邮箱服务公司备份服务器中调取的邮件备份作为新的证据。同时,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其企业邮箱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并申请该企业总经理出庭作证,用于证明他们提交邮件的真实性。
证人出庭证明,其公司是腾讯公司指定的上海区腾讯邮箱的销售商和服务商,企业邮箱用户在收发邮件后,若该用户开启了邮件备份功能,该公司的服务器会自动备份。同时,对于服务器上备份的邮件,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后台可以予以删除,但任何人不能对邮件内容进行修改。
被上诉人开心公司辩称,发票开具于补充协议签订之前,故二上诉人主张补充协议是为了开发票是没有依据的。由于证人和企业邮箱服务公司跟二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不认可证明内容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且备份功能需要主动开启,存在二上诉人公司管理人员没有使用备份功能导致备份服务器上的邮件是不完整的可能性。二上诉人提交的最终邮件只是二上诉人向其发送的,其并未回复二上诉人的最终邮件,因此不能代表其与二上诉人通过邮件达成合意。同时,补充协议中对于服务费和交易提成并没有约定,故二上诉人依然应按照原协议向其支付费用。
本案未当庭宣判。
作者: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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