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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6-04-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网络投保过程中,仅提供保险条款的地址链接而不主动显示保险条款内容的,不能认为保险人尽到了保险条款的交付和说明义务。

【案情】

严某通过网络投保了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甲保险公司出具了电子凭证保险单,其中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等,并载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条款》等为保险凭证的适用条款。保险期内,严某被案外人童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严某经法院判决获赔医疗费49,809元。经鉴定,严某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严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却以严某十级伤残未达到《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相关内容标准为由拒赔,严某遂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认为,甲保险公司负有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的义务,这是其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形式。从网络投保过程看,甲保险公司仅在投保网页上提供了保险条款的地址链接,而没有设置嵌入式网页等能够在投保必经流程的网页上全文显示格式保险条款的模块和功能。即便投保人勾选了载有“已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等内容的声明,甲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严某在网络投保过程中曾点击保险条款全文的链接地址,应当认定其未尽到保险条款交付和说明义务。故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严某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及医疗费8万元。

【提示】

互联网投保作为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与柜面投保等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在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和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但是保险人仍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格式条款的交付和说明义务。但在互联网投保这一新型营销过程中,因操作规程和实际运行中尚存在诸多不足,易引发纠纷。如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条款的交付和说明义务,或者如案例中履行交付和说明义务不符合要求的,则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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