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办学协议期满康复中心被诉腾退
全女士主办的康复训练中心使用海淀残联的场地并进行实际经营。合作协议期满后,因腾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海淀残联诉至法院要求腾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海淀残联的诉讼请求。全女士、天云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4月5日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2月20日,海淀残联与全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海淀残联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全某为开办北京海淀区聋儿康复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实际经营。该协议2005年2月到期后,海淀残联与权谋续签了新的协议书,合作期限延续至2008年3月31日。第二次协议期满后,海淀残联与全某未再续订协议。2010年在全某开办的康复中心基础上,注册成立了天云听力言语康复训练中心。2012年4月,海淀残联向天云中心发送《关于要求天云中心腾退房屋的通知》,要求天云中心于2012年5月30日前腾退占用海淀残联的房屋。2015年4月10日,海淀残联再次向全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全某于10日内将占用的房屋腾退并交还海淀残联。
2015年5月海淀残联将全某诉至法院,要求天云中心将占用的海淀残联院内南平房及院落腾退给海淀残联,全某支付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31日的管理费3万余元。
全某、天云中心均认可现天云中心实际使用涉案房屋,亦对海淀残联要求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主张其缺少经费暂时无法搬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诉两份《协议书》均已到期,且双方未续签合同,故全某占用涉案房屋缺乏合法依据。故判决支持了海淀残联的诉讼请求,全某和天云中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涉诉房屋及院落。驳回了海淀残联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全某、天云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4月5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二审庭审中,全某的代理人即天云中心目前的副主任出庭参加了诉讼,她提出:2010年之前,在海淀残联的支持下全某使用并经营康复中心,而2010年7月天云中心成立后,其就不再是天云中心的实际运营人了,因此并非适格被告。
天云中心在二审庭审中出示了三份新证据。其中一份为2012年新京报的一篇报道,报道中指出:海淀残联理副事长田某曾在公开渠道对外宣称,海淀残联可以在天云中心找到更合适办公地址之前提供相应的场地支持。对此,海淀残联认为,经与海淀残联的副理事长田某核实,新京报的报道内容并不属实,田某从未承诺让天云中心无偿使用涉诉场地。当时天云中心使用的场地需要装修,但因为仍有聋哑儿童在这里活动,因此暂停了装修活动。
另外,被上诉人海淀残联在二审中还提出,目前天云中心使用的场地是临时建筑,使用时间已经较长,存在安全隐患,不再适宜提供给残疾儿童作为康复中心来使用,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对此,全某及天云中心则认为,康复中心一直有进行及时妥善的维护,所谓的安全隐患并不存在。
截至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作者:曾巧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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