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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赠予未出世的孩子的赠予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6-07-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02次 [字体: ] 背景色:        

签订赠予未出世的孩子的赠予合同是否有效?

问:你好,我咨询一个问题,我老公去年不幸因车祸意外去世,当时我已经怀孕三个月。我老公的父亲王某为了让我把孩子生下来,和我签订一份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万钱给未出生的孩子。当日天王某将把八万钱交给了我。今年孩子顺利出生后,我和我公公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我不同意由我公公抚养孩子,我公公非常生气,不但拒绝交付剩余的二万元,还要我退回已经交付的八万元,我想问下,我公公能不能这样做?

答:你好,我认为,你公公不能要回已经交付的八万元,而且还要继续履行交付剩余的二万钱给孩子,因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和你公公签订的协议为附条件的利益第三人协议。该协议的当事人是你和你公公,而非胎儿,胎儿仅为受益方。因此,该协议有效。

你和你公公之间的协议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现在孩子已出生,说明条件成就,你公公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而不得拒绝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你公公不存在上述可撤销赠与的法定行为。因此,就已经交付的八万钱,你公公不得要求退回。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你和你公公签订的赠与协议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不能撤销。我觉就家庭的矛盾,你们应好好的协商,你公公承受着丧子之痛,看到他家的下一代,老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你们可以就抚养这个孩子的方式好好的协商,不要把矛盾扩大化了。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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