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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上地法庭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征

日期:2016-08-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征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量继续呈上升趋势。形形色色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然各有特殊性,但是其中亦蕴含着普遍性特征。日前,海淀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小杨诉称,其与小彭系发小,2014年6月通过小彭认识急需用钱的小祁。因为对小彭的信任,同年6月26日,小杨将自家拆迁款78万元出借给小祁,当日双方书写了借款协议书,小祁用其名下的一套安置房作为抵押,小彭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二人均未归还借款。现小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归还借款60万元、利息18万元。小祁辩称,实际借款金额是60万元,18万元是利息,月息是3万元,借款期限是6个月。出具借条之后,小杨将钱款转至担保人小彭名下,小彭称此笔钱款未转给他,表示钱确实是他借的,但没有实际收到钱,故不同意小杨的诉讼请求。被告小彭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从该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借贷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窥见民间借贷纠纷的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蕴含的社会关系复杂化。民间借贷中有的被告借款目的是做生意周转,生意失败后便无力还钱而逃避;有的当事人之间是彼此信任的好友,因为仗义而出借金钱,仅留一纸欠条甚或欠条也没有。有的出借人是因为高额借款利率的诱惑而借出款项,不劳而获的思想给自己招致了风险和纠纷。

二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交付方式的多样性。民间借贷有直接现金交付的,有银行转账交付的,有现金与转账结合交付的,有的借贷方会打借条,有的则无。有的交付现场会有见证人,有的则只有出借方和借贷方。形形色色的因素增加了对借款事实和借款数额认定的难度。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时互相扯皮,法官承担着在证据中抽丝剥茧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的艰巨任务。

三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相同导致的串案化。出借方可能向多人出借款项,借贷方也有可能向数人借贷,如此,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串案屡见不鲜。有十几个原告或者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也多番出现。虽说串案可能案情上有相似之处,但则会增加送达的难度和拉伸送达的期限,审判业务中的工作量随之增加。

四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特征凸显的区域性。法律现象与滋生其之社会土壤是息息相关的。海淀法院辖区内部分农村实行拆迁政策,农民获得拆迁款补偿后并没有制定理性的理财计划,而是幻想借高利贷给他人以获取高额利息,结果却是欠债不还钱的不争事实。该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不断攀升。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征,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严谨适用法律和细腻体察民意结合。鉴于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特殊关系,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应当仅仅从实体法律的角度认定借款的事实、数额及还款期限和利息等,更应当深入把握其中的社会关系脉络,体察当事人的内心思虑,从而真正达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公平正义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运用多种手段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调解,让剑拔弩张的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效方式。如此,既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能妥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规范法庭审理和灵活实地调查并行。民间借贷纠纷经常会因为被告的各种个人因素而无法送达,审判成本也会随之增加。公告起诉和判决是解决送达不能的法定方法,但必须在严格的条件前提之下方能启动,即穷尽各种手段进行送达。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审判资源,在既定的司法专邮送达之外还应该通过各种渠道调查被告的居住或者行动信息,运用合理且合法的方式实地送达给被告。毕竟,被告到庭比缺席判决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和化解矛盾。

三是案内警示震慑和案外宣传教育合力。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焦点在于有何证据证明是否交付借款金额。银行转账交付形式可通过银行转账明细进行举证,现金交付形式举证相对困难,这通常也成为案件难审理的原因之一。因此,通过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庭审理,当事人会吸取经验和教训,在以后的民事关系交往中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此外,对于案外更广泛的大众,法院应当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普及和扫盲,从而遏制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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