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首都律师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日期:2016-09-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6年8月26日上午10时,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国生利用担任山东省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人员在办理用地手续、承揽公务接待业务、争取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承揽道路绿化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国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自愿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国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刘国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