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同时触犯了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对此应从一重罪处理。
观点来源: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62号
裁判观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本案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行骗,既骗财又骗色以及其他非法利益,由于是基于一个概括故意支配下的连续性行为仍可以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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