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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该如何申请呢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现实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例,就是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去打一场官司,但等到终于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对方根本就没有什么可执行的财产了,房子没有了,股票没有了,银行存款也空了,法院的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仔细调查才发现,原来对方早已将财产进行了转移,胜诉者只能无可奈何空叹息。那么,如何才能防止对方在起诉前或者起诉中将财产转移呢?其实法律为我们设计了一个十分有效的防范制度,就是“财产保全"。法律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作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杈益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财产保全该如何申请呢?

典型案例

案例1:交通事故受伤害,诉中财产保全顺利获赔

2008年1月23日10时30分左右,胡某驾驶其所有的货车经过一路段时,遇许某推着自行车由道路左侧向右侧横过,此时又遇另一农用三轮车相对行驶,因胡某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其所驾驶的车辆在制动掉头后将许某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款额达不成协议,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胜诉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许某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对胡某的货车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责令许某提供担保后,依法扣押了该车,以防止当事人将该财物转移、变卖、毁损、藏匿。

2008年4月23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除去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外,胡某共赔偿许某医疗费等损失费用共计16043元,并得到顺利执行。

案例2:无赖欠款不还,诉前保全顺利获返还

2008年7月,张某的朋友李某以生意上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然而到了2010年8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却并未归还张某借款,还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张某决定起诉张某。在咨询了律师之后,为了防止张某转移财产,张某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对李某的一辆汽车和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冻结。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连本带息归还借款。

由于张某在起诉前就进行了财产保全,从而有效防止了李某转移财产,使法院最后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张某顺利地要回了自己的10万元本金及利息。

律师评点

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财产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制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被当事人广泛采用。那么诉讼财产保全有哪些方式呢?怎么申请呢?

第一,财产保全的分类。分为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另一方将会以恶意转移、隐匿、变卖、灭失等手段转移财产,使案件将来无法执行,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之前就提出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行为。这种方法最有效,因为在对方没有觉察你要起诉时就保全了财产,从而使对方没有机会转移、变卖财产。如案例2。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以防止对方恶意转移、隐匿、变卖、灭失等手段转移财产。如案例1。

第二,财产保全的程序。首先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要明确载明申请保全的对象如车辆、房产、股票等;以及申请保全的具体措施。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等。其次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担保金、实物等。担保金会结案后退还的。

第三,财产保全的效果。申请诉前保全的,立案庭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受害人一方申请对肇事车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立即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对方财产转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栽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栽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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