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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到了,再次进入性犯罪这种“小概率”事件的“高发期”,在提醒女士们多加小心之外,作为我们法律人也不应该讳疾忌医,对于一些性犯罪的特殊情形必须了然于心,本文特别总结即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依然构成强奸罪的几种情形,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等,以及曾经热议的经典案例,盘点了性犯罪十四种奇葩情形的认定,供大家学习研究。
▌即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依然构成强奸罪的几种情形: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了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几种从重处罚情形等常见的强奸罪案例之外,根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是女方同意(实际案例中通常是是情侣或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也构成强奸。
4、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未满14周岁,依然构成强奸罪。
…
以上情形常出现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之间,活着非正常的恋爱关系期间,这类行为很多时候不引起重视,女方也往往自认吃亏,但是却是游走在犯罪边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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