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具体证据参见“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而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
1.实施妨害公务的起因、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经过、结果;
2.是否明知阻碍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3.是否明知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
4.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时对造成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执行公务等后果的认知程度;
5.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二)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实犯罪工具、现场、经过、后果等情况。
通过上述客观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正在执行公务,其有意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予以阻挠的主观心态。
实践中,要注意收集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方面的证据。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事关自己或他人利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机报复等。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行为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公务活动,又可能侵犯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注意本罪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即“有权执行相应公务”并“正在执行相应公务”的人。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同时还包括物,应将使用暴力砸毁消防车、警车等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而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实施妨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经过;
2.作案工具、侵害的部位、威胁的语言,以及被害人受伤的程度;
3.被害人的详细特征;
4.犯罪现场的情况,包括对现场周边情况,遗弃的物证、书证及去向,犯罪行为造成的人员、财产毁损情况等;
5.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
(二)被害人陈述
证实:
1.执行公务的内容、案件的起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2.受害的时间、地点、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及详细经过;
3.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的情况或所受威胁的程度,治疗、恢复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证实:
1.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关系;
2.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发生冲突双方的情况、经过、结果等。
(四)物证、书证
证实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公务活动受到妨碍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事实与程度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件、公安或安全机关侦查证、公安或安全机关执行证、持枪证、人民代表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证件等执行公务证件,证明有关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
2.国家行政管理文书、公安或安全机关履行执行公务的文书、人民代表视察、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文件等,证明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
3.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扣押证、救灾账簿、记账凭证或票据、受损财物及清单或照片、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明公务活动遭受行为人妨碍的情况;
4.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的其他物证、书证及照片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人身、财物受损情况等。
1.执行公务现场、救灾现场、突发事件现场、公安或安全机关执行任务现场等的勘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2.物证勘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3.人身、尸体检查笔录及照片。
(六)鉴定意见
1.被害人死亡、伤情、血型及其他法医鉴定意见;
2.毒物分析鉴定意见;
3.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痕迹鉴定意见;
4.笔迹、印章、书写时间、污损文件等文检鉴定意见;
5.受损财产估价鉴定意见;
6.其他技术鉴定意见。
(七)视听资料
包括犯罪预备、实施过程及后果的录音、录像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有关办案说明,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现场、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现场、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指认笔录等。
通过上述综合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
其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
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其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其三,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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