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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经济损失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1-0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7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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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法规定,为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依据。

1.赔偿经济损失与退赔经济损失的区别

【裁判规则】犯罪分子以毁坏性手段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承担 赔偿责任;非法处置、占有他人财物的,承担退赔责任。前者需要权利人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者由法院依法依职权判处。

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比较常见的有两种形 式:第一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物,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 失,如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行为。第二是犯罪分子釆用毁坏 性手段侵犯被害人财物和人身,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如故意毁坏财物、 故意伤害、放火等犯罪行为。无论哪一种类型,受害人都有权利弥补自己的 损失,被告人也有义务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经济责任。但是,对于这 两种类型的犯罪,针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不同的解决途径。

对于被告人非法处置、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承担的是退赔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犯罪分子“损 人利己”,即其非法占有处置他人财物,获取了财物的利益。这种情况下, 无须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直接判处。因 为,任何人不得通过犯罪手段获取利益,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如果法院不 迫缴或者责令其退赔,将使被告人的不法获利得以保持。即使被害人表示放 弃退赔要求,人民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判处。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害人放弃的, 可以依法没收。例如,某中诈骗某乙2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 害人商量好,支付被害人1.5万元,剩余部分被害人表示放弃。这是双方意 思自治的结果,法院不能强行要求被害人不能放弃。而且有些情况下,被害 人也是无奈之举,如果不要这1.5万元,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法院不用干 涉当事人双方的处理方式,但法院在判决中仍应继续追缴被告人剩余的5000 元发还被害人,而不能对此不再处理。

对于犯罪分子釆用毁坏性手段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而使被害人 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 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被害人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才能判处被告人承担经济损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被害人作为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如果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 能主动判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有些案件会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被告人同时承担退赔责任和赔偿责 任。例如,某甲寻衅滋事,殴打被害人某乙造成轻伤,强拿硬要某丙现金 2000元。某甲对某乙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对某丙承担退赔经济损失的 责任。某乙只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才能判决某甲赔偿,某丙即使不主 张权利,法院也责令某甲退赔经济损失。

有些案件被告人针对同一被害人也能承担双重责任。比较常见的如抢劫 罪,被告人抢劫了被害人的财物,又致被害人人身伤害。对抢劫的财物应当 依法予以追缴,而对于被害人人身伤害的损失应由被害人以附帯民事诉讼原 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冲民事诉讼。

2.赔偿经济损失与财产刑的执行顺序

【裁判规则】赔偿经济损失与财产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优先执行赔偿 经济损失,

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同时承担多项具有财产内容的判决义务。在其可供 执行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就存在执行、清偿的先后顺序I'可题。

国家不与民争利,是文明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时,优先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赔被害人经济 损失等内容,然后才执行罚金等财产刑。《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1 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 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 规定》(法释〔2014] 13号)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 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 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 罚金;(五)没收财产。侵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 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对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与民事赔偿同一顺序,但民事赔偿中的医疗 费用优先。

当前,一些监狱规定,服刑人员只有罚金刑执行完毕的,才予以建议减 刑,一些犯罪分子及亲属缴纳罚金的积极性提高。但有些案件,同时又有民 事赔偿或者退赔的内容,犯罪分子亲属往往选择缴纳罚金,而不承担其他责 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允许的,只有先行履行了民事赔偿及退赔义务, 才能缴纳罚金。如果其坚持缴纳的,也不能以罚金收取,而是作为民事赔偿 或者退赔的财产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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