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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与渊源

日期:2021-01-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3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督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具有较大危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渊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由1979年《刑法》第117条投机倒把罪发展而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1条将其第一次规定出来。1997年《刑法》在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罪进行了完善:(1)对量刑档次进行了调整;(2)将“违法所得”改为“销售金额”;(3)规定了倍比罚金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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