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确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于没收财产与罚金选用的,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应根据主刑的轻重确定。
对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判处没收财产刑,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一是没收财产与罚金选择其一,与主刑并处,如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立法模式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必须并处的,不论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如何,没有商量的余地。至于是选择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一般根据罪行轻重,即根据主刑来确定。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丁.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对判处死刑的并依法需要附加适用财产刑的,只能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刑(不宜附加适用罚金刑);对判处无期徒刑并依法需要附加适用财产刑的,既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刑也可以附加适用罚金刑;对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需要附加适川财产刑的,只能附加适用罚金刑,不能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刑。这就是根据主刑来确定附:加刑的适用。”
二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条文的表述,这种情况下,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不并处。在具体办案中,是并处还是不并处,需要结合被告人的罪行轻重来考虑。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没有并处罚金刑的规定,可见附加财产刑,并非该罪所必需。对于数额巨大的,并处没收财产,也不是必不可少,一般根据其罪行轻重来确定,主刑较重的予以并处,主刑较轻的不予并处。对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主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一般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三是应当并处没收财产,如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收财产是必需的选择。针对的对象也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的主刑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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